英語字典標題:

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的國家??

發問:

請問 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程式語言的國家..所以這些國家沒有任合成文法典 **說明理由.將英美法.大陸法作有系統的比較..謝謝

google翻譯網最佳解答:

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比較1、法律之形式言:*大陸法系國家,由政府編纂一完整的法典, 有總則篇等適用一般性的統一規定。*而英美法系的國家,英國始終沒有由政府編纂法典。即美國有單獨的成文立法,但無編纂成一部法典,亦無總則篇一類可以適用一般性的統一規定。2、審判機關而言:*大陸法系國家,對行政案件的訴訟,不歸普通法院管轄,而另設立行政法院受理,與普通法院並行,另成系統,而為雙軌制*英美法系,則原則上無行政法院之設,一切訴,包括民刑事、行政訴訟,都歸普通法院管轄受理。3、訴訟程序之紛歧而言:*大陸法系重視訴訟程序*英美系因重視習慣,固執判例,從而在訴訟程序方面,無整齊劃一的規定,毋寧謂為偏重實體而忽視程序。4、訴訟程序的輔助方法而言:*大陸法系採取定型的裁判機關,甚少採陪審及巡審制度。*英美法系採用「陪審制度」及「巡審裁判制度」。5、法庭組織言:*大陸制的法庭,原則上是「合議制」,法官人數較多。*英美制則採「獨任制」,法官人數少,待遇較優,資格較嚴,社會地位亦較高。6、司法官與律師資格方面:*大陸法系司法官資格的取得,恒較律師為嚴,司法官的職掌與律師的業務,判然劃分,不容混淆,亦彼此不同。7、判例效力而言:*大陸法系是以成文法為中心,國家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,法條有明文規定者,法官判案時要先適用法條,無法條可適用時,才可引用習慣。是以在大陸法系,習慣、判例是不能與成文法有同時效力的。習慣、判例,僅是補充成文法之不足,而無拘束的力量。*至英美法系國家,則係以不成文法的「普通法」為主。亦即以「判例法」為中心,制定法律為例外。制定成文法僅係以判例法所定原則的修正或例外。8、民商法關係而言:*大陸法系,對於特種之人,訂立特法律,以規定其特權之權利義務。故其私法上可分為民法與商法,民法為私法之普通法,適用於全國之人;商法為私法之特別法,僅適用於商人。商法之於民法,有補充或變更民法之效力,但並非將民法劃分為二,分為民法、商法,而各有其適用範圍。商法以外,仍適用民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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